「在宅醫療」的理念讓我想到之前接觸身心障礙者權利的議題時,障礙者團 體推動的「自立生活」的權利。身心障礙者雖然失去了身體的某些機能,必須依 靠他人的協助,但他們仍然擁有自主選擇如何生活的權利。目前台灣的醫療體系 對於障礙者的處遇仍是屬於「醫療模式」,障礙者僅是接受治療的客體,無法選 擇自己要受到什麼樣的治療,也不清楚這些治療可能帶給自己的負面影響。此外, 醫生僅針對患者生理機能的障礙給予治療,忽略了障礙者受到社會排除、污名化 的問題。但如果從「人權模式」的角度,政府除了應尊重障礙者的主體性,也應 協助其重新融入社區。舉例來說,與其把資源都投入到收容機構,把所有障礙者 隔離起來,政府更應改善社區的基礎公共措施,讓障礙者在社區中也能像其他人 一樣自主生活。
在電影中,在宅醫療的「夥伴」是等到患者臨終前才進入家中,協助患者走 完最後一哩路。事實上,不只是臨終前需要尊重患者的意願,在整個醫療過程都 需要尊重患者或障礙者的自主性。除了給予生理治療外,患者也需要心理與社會 的支持,這都仰賴政府能不能及早提供協助,消除社區對於患者的污名,讓他們 能重新融入社區。我很驚訝「在宅醫療」跟「自立生活」的理念有很多相似的地 方,而且我覺得兩邊的倡議團體是有合作的可能的。在宅醫療團體關注的重症照 護患者,其實也屬於障礙者的一種。如果能結合兩邊的力量,或許更能推動這個 超越醫療模式,以人權為基礎的處遇方式。
參考資料
1.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(2017),第 5 號一般性意見《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》。
2. 《何謂自立生活》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:
http://www.ciltp.artcom.tw/ap/cust_view.aspx?bid=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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